原告:黄**,女,1944年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
被告:黄**,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
一.案情简介
现位于长治市郊区的老宅为原告与被告的养父所有。原告养父1964年亡故时,被告刚初中毕业,在外地参加工作,养父的丧葬一切事项均由原告负责,被告直到八十年代才从外地调回工作,被告在外地工作的十几年,养母的生活均由原告照顾。养母没有同被告一起生活,一直在村里独自居住,因为是小脚,养母的生活大部分时间由原告负责照顾。1994年养母病故后,因平时被告长期在外,跟本村村民交往很少,大部分丧葬事项由原告负责。作为养女原告对养父和养母均尽到了大部分的赡养和送终的义务。
老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村里在上世纪90年代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名字登记为养母。养母的生活大部分时间由原告负责照顾,所以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由原告保管。但是2006年被告以与邻居存在房屋纠纷为由拿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还,从此也不与原告来往。由于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老宅。
二、争议焦点
1、原告是存在收养关系
2、原告是否有继承权。
三、证据
原告提出以下证据:1、村委会关于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
2、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3、房屋照片
被告提交证据:1、宅基地使用证;2、地契
四、法院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存在收养事实,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享有继承权,考虑到老宅经过被告翻盖不易分割,判决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总结:从本案可以看出,农村房屋继承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养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